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| 全台國小評價網
第 二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(以下簡稱學校(園))。
第 三 條 學校(園)實施身心障礙教育,設特殊教育班者,每班學生人數,應依下 列規定。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,經各級主管 機關核准者,不在此限: 一、集中式特殊教育班: (一)幼兒園:每班不得超過八人。 (二)國民小學:每班不得超過十人。 (三)國民中學: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。 (四)高級中等學校: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。 二、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:依各級主管機關之規定。 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,於所轄學校總教師員額不變之情形下,移撥 普通班教師員額增設特殊教育班。
第 四 條 學校實施資賦優異教育,設特殊教育班者,每班學生人數,應依下列規定 : 一、集中式特殊教育班:每班不得超過三十人。 二、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:依各級主管機關之規定。
第 五 條 學校(園)設特殊教育班者,其員額編制如下: 一、教師: (一)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: 1、幼兒園及國民小學:每班置教師二人。 2、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:每班置教師三人。 (二)資賦優異特殊教育班: 1、國民小學:每班置教師二人。 2、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:每班置教師三人。 二、導師: (一)集中式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: 1、幼兒園、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:每班置導師二人,由教師兼任。 2、高級中等學校:每班置導師一人,由教師兼任。 (二)集中式資賦優異特殊教育班:每班置導師一人,由教師兼任。 (三)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:由各級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,每班得 置導師一人,由教師兼任。 三、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:依學生特殊教育需求,置專任、兼任或部分 工時人員。 四、教師助理員: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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